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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2008-06-30)  

 

第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由芗城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芗城区统计局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