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由芗城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芗城区统计局
2008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