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芗城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结束后,根据《芗城区统计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处罚金额在贰仟元以上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由芗城区统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第四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设立《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登记簿》,对集体讨论的案件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六条 本制度由芗城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芗城区统计局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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