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对象: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从事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情况统计活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2、办理依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第六条的规定。 3、办理程序:经单位资格审查推荐并持填好的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报名表到本局报考→参加培训→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统计证》。 4、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结。 5、办理部门: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