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
为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8号令)和《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的规定要求,以及省统计局2007年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给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1999年以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要求进行两年一次年检《统计证》,其中退休人员所持《统计证》不予换证,对目前不从事统计工作或按照《统计人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不具有规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所持的《统计证》,原则上不予换证,但如果本人自愿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并接受年检均可换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今后从事统计工作具有合法资格的证件。
二、换证时间:各县(市、区)统计局从2007年4月5日开始做好换证工作,集中省办证时间为2007年6月4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
三、换证程序和提供材料。
1、换证程序:如实填写《统计从业资格换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换证时间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两份复印件;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旧证原件及其两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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