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办理依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第三条的规定。 3、办理程序:提出申请(需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填写《福建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缴纳工本费20元整→发给《统计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4、办理时限:提交《登记表》后二日内办结。 5、办理部门:局办公室。